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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位朋友找到了一份会计的工作,不管工作环境还是薪水她都非常满意。电话中也透露出作为再就业的妈妈,能有一份安稳、体面的工作也深感知足。但让她有些犹豫的是公司要求在一个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对此,她有着自己的想法。她说,虽然对于这份得来不易工作倍感珍惜,但孩子毕竟太小,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意味着最起码要在公司就业一年。作为年轻的妈妈,她也顾虑,万一哪天因为孩子的原因不得已辞职了。这份劳动合同岂不是成为负担。作为从事多年社保工作的北京社保代理公司,相信有很多年轻的妈妈对于劳动合同有着都理解成为了一种束缚。今天,我们来讲讲劳动合同对于入职人员的重要性。
      劳动者主观上不愿并以实际行动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并提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以避免事后双方口说无凭而扯皮。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产生建立用工关系起拖满一个月,必然获得双倍工资,只要一离开该单位,立马以此索要双倍工资的想法,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属欺诈、“碰瓷”行为。
   北京社保代理公司举例说明:
    去年,何某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为员工办理了社保等,并派人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何某在多数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既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表示拒签。次年2月底,何某在结清工资后离开公司。之后,何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共2.4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知何某及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系何某个人原因所致,用人单位对此并无过错。且何某在庭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应视为自动离职,依法驳回了何某上述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何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并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免除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理由。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支付双倍工资。”何某说。
  北京社保代理公司关注中院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这一焦点问题持截然相反的意见。最终,法院终审还是维持了原一审法院的判决。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签署不能模糊两可,另外公司自身只要是按法办事。如果就职者自身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那后果只能是就职者自行承担了。所以,就职时不论个人还是公司都要依法签署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覆行相关的义务。由此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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