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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重要内容,从 2006 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人每年提高到 20 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 10 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在 2006 年、 2007 年分别增加 5 元,在 2 年内落实到位。同时将中西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部分省份困难地区的县(市)纳人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就地方政府也要相应提高补助标准这句话而言,“中央政府请客,地方政府相应付账”与目前中央财政相对宽松、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级财政极为困难的财政体制是不相称的。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 1 万亿元以上。 ② 又据财政部统计,早在 2002 年,中国赤字县的比例即高达 73 肠,赤字问题占县级财政支出总量的 77 肠。 ① 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公共服务的许多具体事务还要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头上,而县乡普遍的财政困难在很多地方已转化成数额巨大的隐性债务,除了难以实施“地方财政也相应提高补助标准”之责外,一般的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之类的公共事务支出都可能发生困难。因此,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 ② 是理智的选择。以上内容由北京个人社保代理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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