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应在试用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近日委托北京社保代理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某企业,招聘了很多应届毕业生,面对这个没有工作经验的员工,公司想考虑在过了试用期合格后再为他们办理缴纳社保。想咨询本公司这样做可不可以。针对这些问题,北京个人社保代理负责人做出解答。
  对于试用期,每个单位的时间长短都有不同。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而试用期单位该不该为员工办理社保?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同样判定为用工期内,社会保险法规定是用工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局或北京社保代理公司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所有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都要缴纳社保费。对于应届毕业生,北京个人社保代理负责人提醒单位,单位代扣代缴的明细一定要在工资表里单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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